“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于2006~2007 年在苏南(张家港和太仓)、苏中(如东和海安)、苏北(东台和大丰)的18~40 岁育龄妇女中进行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18 638 人。本文所用数据均来自这次调查(以下简称“江苏调查”)。江苏省的人口态势已经处于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江苏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论城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允许生育二孩,还规定农业人口或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20 世纪70 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已经成长起来,越来越多的夫妇符合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规定,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动为研究生育二孩的成本收益创造了有利条件。“江苏调查”的问卷调查对象中共有4 284 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为本研究提供了足够的分析样本。表1 为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
(二)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生育成本收益的内涵丰富,根据不同的理论对成本收益进行分类,可以构建出生育成本收益的不同具体内容。本文没有尝试对生育成本和收益进行全面的分析,而将重点放在可以实际测量和操作的内容上,根据江苏调查所提供的变量,关注育龄妇女所意识到的成本和收益,根据调查对象的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间接估计生育成本和收益,并分析生育成本和收益对妇女生育行为和生育计划的影响。本文将生育成本和收益分为经济或物质和心理两部分,对成本和收益有直接测量也有间接估计,有客观现实也有主观认识。表2 列出了生育成本和收益的主要内容和本文中使用的相关变量。生育的经济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子女抚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和子女婚嫁费用,以往调查显示子女教育费用(或预期教育费用)是生育经济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次调查收集了调查对象报告的在校子女教育费用。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群体的子女教育费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子女教育费用就会相对较高,所以本研究把家庭收入作为间接测量经济成本的变量。此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婚姻习俗是男家负担主要的婚姻费用,包括为新婚夫妇提供住房,江苏调查地区也基本遵循这一习俗。如果说儿女的抚育和教育费用相同的话,男孩的预期婚姻费用则要高于女孩。如果家庭收入不算很高,子女婚嫁费用会成为重要的预期生育成本。
生育的心理成本包括妇女个人所认识到的婚姻成本和个人成本,其中婚姻成本根据妇女是否认同有小孩会影响夫妻生活判断,认同度越高则成本越高;个人成本则由妇女预期孩子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反映出来。生育收益分为物质和心理两个方面,由于调查对象都在40 岁以下,其子女大多不到工作年龄,所谓物质收益只是预期收益,主要根据妇女的主观认识来判断。物质收益包括对子女回报和养老的预期,心理收益则来自妇女对个人和家庭情感需求的认同度。
本研究有关生育的变量包括实际生育子女数量,妇女对未来生育的计划(已有一孩的妇女是否要二孩),以及她们认为家庭中理想的子女数量。由于实际已生二孩的人数较少,而理想子女数与生育现实还有较大距离,本文将更关注妇女的生育计划,重点研究已有1个孩子而不打算再要孩子的妇女有哪些共同特征。
根据江苏调查的设计,有关生育的问题分为不同层次。首先是理想子女数,其次是对于未来生育的打算,再次是实际生育行为。理想子女数在中国多数调查研究中作为生育意愿来分析,事实上理想子女数仅仅是调查对象观念中的理想情况,既不等同于真正的生育计划,更不同于实际生育行为。从理想到计划再到实施计划的过程,会受到制度、文化、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也会因家庭或个人条件变化而改变。
根据江苏省的生育政策,育龄夫妇如果满足计划生育条例中的14 种情况,可以生两个孩子,其中包括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农业户口居民中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等。根据政策条件划分,符合生育二孩的主要由“双独”和农村“单独”构成。属于再婚照顾生二孩的在城市居民中不到4% ,在农村不到3% 。但在已经生育二孩的妇女中,再婚和子女残疾的占相对较高的比例,远远高出在符合二孩政策妇女中所占的份额(见图)。农村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在符合二孩政策中虽然占一半以上,但真正生育二孩的比例相对较低,不到5% 。属于子女残疾已生二孩的比例最高,实际上这是补偿生育的一种形式。其次,再婚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妇女中约一半生育了两个孩子,反映再婚夫妇在组成新的家庭之后,更希望有1个自己的孩子。另外,大部分独生子女母亲的年龄较轻,尚不急于再生育。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更多的单独或双独夫妇生育二孩。
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会直接影响生育决策。江苏调查中有关生育观念的问题共有12个,分别代表了对生育子女看法的5 个方面:生育的精神需求、生育的物质需求、生育成本、生育的从众心理及对男孩的偏好(见表3)。从表3 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正面表达的子女收益有较高的认同。大部分人都同意“有子女的家庭才是幸福美满的家庭”、“看着孩子长大是人生的最大喜悦”。这说明绝大部分家庭都希望有自己的孩子,认为子女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与中国的实际状况也很吻合,大部分育龄妇女都至少生育1 个孩子,一孩递进生育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0% 以上。许多育龄夫妇婚后很快就生育,婚后生育等待时间较短。近几十年来育龄妇女的初婚初育间隔没有明显变化,说明多数夫妇在生第一个孩子时并没有太多犹豫。
地区的出生性别比一直在正常范围。
从调查对象的生育观念来看,生育子女的动机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主,孩子的心理收益得到高度认同,而要孩子的心理成本则相对较低,多数人并不认为有孩子会给婚姻带来问题。这和中国以往的相关调查结果比较一致,有所不同的是,子女的物质收益已不那么重要。由于有1 个孩子就可以满足精神需求,因此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收益很低,生育成本会成为生育决策的主要考虑。一部分调查对象意识到养育孩子的精力、时间和经济成本及与工作和事业的矛盾。不过,与生育心理收益和情感需求相比,这些成本不足以使她们放弃至少要有1 个孩子的想法。
四、生育成本对生育计划的影响分析
在理想、计划和行为3 个层次中,生育计划是最接近行为的。在江苏调查中,有很大一部分妇女明确表示不打算再要第二个孩子,我们采用了多个问题从不同方面了解妇女不愿意再生孩子的原因及可能的影响因素。
(一)从不再要孩子的理由看生育成本收益
表4 列出了被调查者不打算再要孩子的主要原因,“抚养孩子花费太高”和“有1 个孩子就够了”,分别代表了生育二孩的成本高和收益低两方面的原因。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的育龄妇女均将这两项列为其不打算再要孩子的最主要原因。有所不同的是,城市育龄妇女有更高的比例认为生育二孩收益低,而农村育龄妇女则更多是迫于生育成本的压力。此外,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育龄妇女对子女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的感受也有差异,非农户口育龄妇女中有更高比例认为没有精力带孩子是自己不要二孩的原因之一,而农业户口育龄妇女中则更多将经济条件不好列入自己不要二孩的理由。
(二)生育成本与生育计划的多元回归模型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后重点观察生育成本对妇女生育计划的影响,本文采用二分类多元Logistic 回归模型。模型中样本总体为已婚并已经生育1 个孩子、政策允许生两个孩子的妇女。因变量为妇女的生育计划,明确表示不打算再要孩子的赋值为1,其他则为0(其他包括:可能不要了、没想好、可能会再要1 个、肯定会再要1 个)。
表5 为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其中回归参数如果为正值,则该组与参照组相比,更有可能不再要第二个孩子;如果回归参数为负值,则说明该组不要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显著性一栏中,如果p 值大于0.1,则意味着该组不要二孩的可能性与参照组相比没有统计意义上的区别。本文中的回归分析没有根据抽样方法做加权处理,有可能对变量的作用估计偏高(需要谨慎解释统计检验p 值在0.05 左右及以上的变量)。
从表5 的分析结果看,有些控制变量作用在统计上非常显著,显示了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1)年龄越高,不要二孩的可能性越大。(2)高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妇女表示不打算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3)地区差别可以分为三组,太仓、如东不打算要二孩的可能性最大,海安和东台次之,第三组是张家港和大丰。(4)是否农业户口与二孩生育计划没有显著相关,表明在控制了调查对象的其他特征之后,城乡差异并不显著。(5)相对于再婚妇女,初婚妇女认为肯定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即再婚夫妇更可能打算在新的婚姻组合后有自己的孩子(实质上这是再婚夫妇的第一个孩子)。(6)理想子女数为1 个的妇女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显著更大,说明理想子女数与生育计划之间的相关性,也表明调查对象回答问卷的前后一致性较好。(7)尽管调查对象多数没有表现出强烈的男孩偏好,但现有子女性别和男孩偏好仍显示出与妇女的二孩生育打算显著相关。相对于现有女孩并有男孩偏好的妇女来说,现有子女为男孩或没有性别偏好的妇女不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对这个结果可以从两方面解释,如果夫妇有男孩偏好,那么有1 个男孩已经满足了;如果说从经济成本考虑,家庭将要为男孩付出的结婚费用要高于女孩,因此第二个男孩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大大增加,也会弱化夫妇想再要1 个孩子的愿望。而只有女孩并偏好男孩的妇女则更有可能再要个孩子。(8)丈夫不是独生子女的更有可能不打算要二孩,但这个变量作用的显著性并不高;而妇女本人是否独生子女则对生二孩计划没有显著作用。
在控制了以上变量后,妇女对生育成本的认同感、家庭经济状况、妇女就业状况、子女照料和居住安排都与生二孩计划显著相关。(1)对生育成本有认同感的妇女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说明生育的心理成本和妇女对生育间接成本的主观判断会对生育决策有显著影响。(2)家庭收入较低的妇女相对于家庭收入中等和较高两组妇女来说,不想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据调查对象估计,教育费用高中之后增长幅度很大,而且无论城乡还是收入高低,对教育费用的估计差别不大,因此低收入家庭对多养育1 个子女会感到更大的经济压力。(3)妇女本人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就业或者为其他类型企业雇员的更有可能不要第二个孩子,与这个人群形成对照的是从事个体职业者或私营企业主、未就业人员、从事农业劳动者和其他类型就业人员。这两个人群在时间安排上有显著不同,前者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并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而后者在工作时间上相对灵活,如果从妇女个人的时间安排考虑,子女的生育和抚养都要求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可见妇女的正规就业对生育二孩意愿有抑制作用。(4)妇女在计划未来的生育时还涉及谁来照料子女的实际问题。分析发现第一个孩子3 岁以前主要由祖父母照料还是由夫妻自己照料与是否打算生二孩有微弱相关,这一点在访谈中也有所体现,一些妇女表示如果需要完全由自己照料子女,就不会再要第二个孩子了。而与父母同住,意味着父母有可能为自己分担子女照料工作,从而使想要两个孩子的妇女更有信心实现自己的愿望。所以,没有与父母同住或第一个孩子主要靠自己照料的妇女更有可能不打算要第二个孩子。
五、小结与讨论
本研究应用江苏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调查结果,揭示了低生育水平下人口、社会、经济因素在生育决策中的作用,从育龄妇女的观点分析了生育的成本收益,有助于我们对生育成本制约生育水平的作用有所了解。首先,生育的精神需求是最重要的理由。从满足精神需求的角度考虑,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十分必要的,而生育二孩时夫妻则会慎重考虑孩子的抚养成本及自身的经济条件。其次,除了再婚、子女残疾等特殊家庭,第二个孩子对于满足家庭精神需求的贡献十分有限,而养育成本则没有降低,因此即使生育政策允许,相当多已有1 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并不热衷于再要孩子。第三,子女教育费用的弹性很低,因此当在慎重考虑子女的抚养成本时,低收入群体面临更为沉重的成本压力,更有可能放弃生育二孩。最后,各种类型的企业雇员都具有较低的生育意愿,由于工作性质限制了她们灵活安排时间照顾孩子,因此难以兼顾工作和多子女家庭。
虽然在不同时期影响生育率下降的首要因素不同,但在江苏调查中,显然生育政策已经不是生育决策的唯一决定因素,在生育政策已经允许一部分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这些夫妇生育二孩的愿望并没有随之上升。青年夫妇对于自己生活质量的重视、对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重视、对于子女受教育程度的预期等在生育决策中越来越重要。在多数妇女从事非农就业的地区,妇女个人对生育成本的考虑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部分。如果人们没有显著降低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要求,高中以上的教育费用没有显著变化,在妇女普遍就业、同时正规就业机会较多的地区,青年夫妇普遍生二孩的可能性将会很小。这种趋势对未来人口变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社会经济后果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郭志刚等(2003):《从政策生育率看中国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人口研究》,第5期。
2.“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2008):《低生育水平下的生育意愿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
3.李建民(2009):《中国的生育革命》,《人口研究》,第1期。
4.叶文振(1998):《孩子需求论———中国孩子的成本和效用》,复旦大学出版社。
5.尹豪、徐剑(2008):《“大连市生育成本调查”结果分析》,《人口学刊》,第1期。
6.Catherine H akim(2003),A N ew A pproach to Explaining Fertility Patterns:Preference Theory.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 ol.29(3):349-374.
7.H arriet Presser(2001),Com m ent:A G ender Perspective for U nderstanding Low Fertility in Post-Transitional Societies.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 ol.27 Supplem ent:G lobalFertility Transition,177-183.
8.M aria Stanfors(2003),Education,LaborForce Participation and Changing Fertility Patterns:A Study ofW om en and Socioeconom ic Change in Twentieth Century Sweden.Lund U niversity,Stockholm ,Sweden.
9.Peter M cD onald(2000),G ender Equity in Theories ofFertility Transition.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 ol.26(3),pp.427-439.
文章出处: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