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这预示着中国生育政策进入全面转型时期。
从2016年的“全面二孩”到2021年的“三孩政策”,中国稳妥推进“包容性”生育政策改革。这包含两个层次:第一是生育权利的回归,取消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措施,将个人生育状态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将生育决策权还给家庭和女性;第二则是系统性建立生育友好的环境,推动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决定》发布的10条配套支持措施涵盖众多民生领域,几乎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覆盖。不过,总体上来看,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未来的政策空间依然很大,有必要系统性建立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社会领域的建设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从制度和文化两个层面平衡推进。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思想文化层面的教育更需徐徐用力、久久为功。目前看来,笔者认为中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深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决定》提出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税收、住房等支持,恰好体现了在公共资源分配方面优先满足儿童需求。不过,在当前绝大多数的民生保障和公共建设政策中,儿童群体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中仍没有获得应有的优先关注。同时,在人口高度城镇化的今天,我国儿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划在城市发展中长期缺位,城市里的儿童可达空间严重割裂且高度碎片化。由此,将“儿童优先”贯彻到城市发展、公共政策、社会治理、环境规划等方面,还需更广泛的社会共识。
二是增强性别平等的家庭观念。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性别平等观念被认为对保持稳定生育率具有正面意义,“性别中立”理念将关注范围由家庭内部转向劳动力市场,关注内容由女性家庭角色转向男性家庭责任。同时,男性家务劳动时间长、使用育儿假比例高的国家,其生育率也较其他国家更高。中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建设并不落后,历来重视两性在劳动参与、政治参与、教育机会等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不足之处在于对两性在家庭责任方面的平等重视不够。如果社会对女性育儿责任的期望远高于男性,将导致女性比男性更难平衡家庭与职业发展的关系,使得女性更易在就业市场受到显性或隐性的歧视。劳动法规如何加强母亲劳动权益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三是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边界。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关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定位,一直在摸索中调整。特别是对于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改革,要在公共服务配置中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保证基础公共服务的公平共享。当前的改革思路较为明晰,那就是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各自边界,寻找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平衡点。《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这意味着在基础公共服务领域要坚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在多层次的差异化服务领域则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配置作用。在此基础上,政府、社会和市场各自角色和定位仍需视政策效果而谨慎拿捏。
四是以“长期均衡”作为人口发展的目标。面对我国人口形势的全面转变,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转型既是必要之举,也是必然之路。构建生育支持体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构建系统、长远、全面性、战略性的生育支持体系,实现向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转变,将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文章出处:光明日报,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