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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问题
文章作者:张车伟;程杰  发布时间:2013-04-17 11:00:53

劳动报酬份额反映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分享程度,是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存在不同的统计口径,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问题常常被误读,从而可能产生政策误导。使用可比统计口径进行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确实出现下降且偏低,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就业雇员化程度低。劳动报酬份额不应该被仅仅看成是收入分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发展问题和劳动力市场发育问题,提高劳动报酬份额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统计口径是导致劳动报酬份额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

 

劳动报酬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但从国民收入的角度核算劳动报酬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当一个人为别人工作时,其劳动报酬的含义是清楚的,也就是说凡是和工作有关而得到的收入都应计算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佣金、奖金、小费,生活补贴、假期和疾病补助等,还包括雇主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家属补贴、离职金以及其他福利支出等。但是,当一个人为自己工作且还使用了其他的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厂房、设备时,劳动报酬的统计就遇到了麻烦,因为总收入中有多少应归为劳动所得缺乏明确的标准,不同要素的报酬并不那么清楚。由此,在对一个国家的劳动报酬总额进行统计时,就并不那么简单了。

 

目前社会上有关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问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大多数人的认识都是基于国家统计局地区收入法GDP核算,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劳动报酬份额在过去十几年持续下降,目前已经下降到45%左右。这其中,2004年的统计口径调整影响较大,个体经营者的全部收入(包括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收入)不再记为劳动报酬,而是部分归为企业的营业盈余,由此导致当年劳动报酬份额突然下降。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有些人直接将统计局公布数据与其他国家比较,而不考虑劳动报酬的概念界定和统计口径,草率地得出结论:目前45%左右的水平与很多发达国家相差不大,甚至高于印度、菲律宾等很多发展中国家,进而认为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并不低,劳动报酬份额下降也并不严重,甚至还有人认为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上升。

 

这些争论和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准确地界定劳动报酬份额,使用了不同口径数据不恰当地进行国际比较。一般来看,国际上劳动报酬份额数据有两个统计口径。第一种口径是仅仅计算领取工资和薪金者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或者说是雇员劳动报酬。第二种口径是既包括工资薪金领取者的劳动报酬也包括自雇劳动者混合收入的劳动报酬。自雇劳动者简单说来就是没有雇主、自己为自己工作,自己为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只不过劳动报酬与资本、土地等他其他要素的报酬混合在一起,从现实来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村的家庭经营活动(即农户),另一类是在城镇或者农村从事的个体工商业活动(即通常说的个体工商户)。正是由于自雇劳动者的收入中无法将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报酬明确区分,自雇者的收入也称为混合收入。可以说,两个口径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把自雇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包括进来。正是由于存在着劳动报酬的不同统计口径,在国际比较时,如果不恰当地把一个国家一种口径的数据与其它国家另一种口径数据直接比较时,就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甚至误导公众和政策部门。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只能得到第二种口径(包括自雇劳动者收入)的数据,而第一种口径(不包括自雇劳动者收入)的数据只有一些发达国家才有。

 

在联合国的统计中,劳动报酬通常使用仅包括雇员劳动收入的统计口径,而把自雇经济中的劳动收入归为混合收入计入营业盈余项目之中。从联合国公布的数据中,雇员劳动报酬占GDP份额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别极大。按照联合国《国民账户统计年鉴》的数据,在199294个拥有数据的国家中,劳动报酬占GDP份额最低的国家加纳只有0.05,最高的乌克兰则高达0.77,其中共有18个国家低于0.308个国家高于0.60。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化也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美国劳动报酬份额从1900-1909年的55%增加到1947-1952年的65%,日本从1970年的42%快速提高到1975年的53%,随后呈现稳定状态,韩国从1970年的34%逐步提高到199050%。一般来说,越是贫穷的国家,劳动报酬份额越低,越是发达的国家劳动报酬份额越高,其主要原因是不同国家的自雇劳动比重差别大,这里的劳动报酬仅计算雇员劳动报酬。越是贫穷的国家,自雇劳动者数量越多,其在经济中的比重越高,雇员报酬占GDP份额比重较低;而越是富裕的国家,自雇劳动者就越少,雇员劳动报酬当然也就更高。

 

我国仅拥有第二种口径的劳动报酬数据,而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是第一种口径的劳动报酬数据。目前我国45%左右的劳动报酬份额中包括了自雇劳动者的混合收入,而并非国际上统计中仅包括雇员劳动报酬,因此,两种不同口径进行国际比较时会发现,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和发达国家一般在50-60%左右的水平相差并不很多,如美国2007年为57%、英国2005年为60%、德国2008年为54%,但却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印度2008年为30%、菲律宾2008年为28%。然而,这样的比较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得到的结论当然也是错误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在国际上相对处于什么水平,必须使用相同的概念界定和统计口径。

 

二、就业雇员化程度低是劳动报酬份额偏低的主要原因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统计口径(即只考虑雇员劳动报酬、不包括自雇劳动报酬)来看,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份额只有30%左右。通过分析资金流量表,可以大致估算出我国雇员劳动报酬,资金流量表中企业部门(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和政府部门属于雇员部门,而住户部门属于自雇部门,住户部门的劳动报酬则属于自雇劳动者。根据估算结果,1992-2008年雇员劳动报酬占GDP份额(即国际口径)从33.3%下降到30.3%,仅下降了3个百分点,呈现出低水平相对稳定的基本格局。但是,这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而与很多发展中国家水平相当,这正体现了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因此,我国劳动报酬份额水平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

 

对于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为什么低的原因,一般的看法往往归结为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水平太低了,但这显然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当使用雇员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来衡量劳动报酬份额时,决定份额高低的因素不仅和雇员工资水平有关,还和雇员数量有关。发达国家劳动报酬份额高,其根本原因在于雇员占就业的比例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最新数据,2008年发达国家和欧盟经济体雇员就业比例平均为86.2%,有的国家甚至高达90%以上,如日本86.5%,英国86.6%,美国93%。反观发展中国家,雇员就业比例低则是其典型特征,其中东南亚国家平均为36.4%,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平均为24.7%,南亚国家平均只有21.5%

 

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低主要是由于雇员占就业比例低造成的,即就业雇员化程度低、就业非正规化程度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就业数据,我们计算了我国雇员占就业比例,结果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的雇员化趋势并不是直线增长的,而是呈现波动性增长趋势。1978-1985年期间,就业雇员化程度有较为明显的上升,从30%左右增加到38%左右,但是,随后呈现停滞状态,就业雇员化程度在2003年仍然不到40%2003年后开始稳步提高,2010年就业雇员化程度提高到约50%,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差距。在保持目前雇员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就业雇员化程度能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如OECD国家的85%左右),那么,我国劳动报酬占GDP份额将会从目前的30%左右上升到56%左右,达到发达国家中的较高水平,劳动报酬份额低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因此,造成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低的原因固然和过去劳动报酬收入增加相对缓慢有一定关系,但更关键的原因则是就业雇员化程度低、就业非正规化。可以说,就业雇员化程度和劳动者报酬收入共同决定了劳动报酬份额,劳动报酬份额低并不绝对意味着劳动者工资水平一定低,劳动报酬份额高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工资水平就一定高,判断劳动者在分配中的地位必须结合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就业格局状况。

 

三、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的正确路径

 

澄清误区、正确认识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对于推动收入分配改革乃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报酬份额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就业雇员化程度低,而这与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发达国家已经走完了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经历了从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向正规就业为主的转变过程,而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程度高的特点,我国也尚处于这一转变过程中。经济发展过程可以说就是就业不断正规化从而劳动报酬份额不断提高的过程。劳动报酬份额不应该被仅仅看成是收入分配问题,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经济发展问题和劳动力市场发育问题。

 

因此,提高劳动报酬份额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选择正确的路径。从目前的发展阶段来看,提高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的最根本举措就是更好地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提高就业的雇员化和正规化。具体来看,应该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一是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就业非农化程度。目前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就业在农业部门,但只创造了十分之一的GDP,农业部门大部分都属于自雇就业,生产效率较低,就业稳定性较差,收入水平偏低,分享经济增长的能力弱。应该加快户籍、土地等制度改革,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更高质量的城镇化发展,为提高劳动报酬份额奠定客观基础。

 

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提高就业雇员化和正规化水平。非农化并不必然提高就业正规化,目前城镇劳动力市场中非正规就业比重仍然很高,尤其很大部分农民工从事收入低、稳定性差的灵活就业。应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就业,尤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创造更多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真正把非农化就业转变为正规就业。

 

三是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若工资不能保持同步增长,就业雇员化程度提高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报酬份额的提高。应该更加重视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这是工资增长和劳动报酬提高的基础。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工资合理增长的体制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劳动者合理权利、保护劳动所得,增强劳动者在工资决定中的话语权。

文章出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