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作出部署,以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从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和4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释放相关政策信息开始,各界就对这个文件充满了期待。《意见》公布后受到了媒体和市场的热烈响应,被认为是近些年来医改领域最务实的文件之一。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大力推进的形势下,“互联网+医疗健康”注定是避不开的热点。《意见》及时回答了行业和社会关切的一些问题,响应了市场和社会的诉求。
第一,《意见》明确了政策上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支持鼓励导向。政策上是支持鼓励,还是不支持甚至是禁止,是对创新领域发展及其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医院、地方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方向上判断错误,可能导致满盘皆输。现在,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鼓励态度给创新探索者吃了颗定心丸。
第二,《意见》确定了当前“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应用重点,拓宽了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理解。“互联网+医疗健康”不只是上网寻医问药,而是更为全面的应用,包括了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药品供应、医疗保障、医学教育和科普、人工智能应用等七方面,是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医疗保障、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六位一体”和整个医疗卫生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也遵循了从信息化到智能化的技术发展趋势。其内容不仅涉及直接的医疗服务,也涉及医疗相关的其他服务,比如挂号、付费、医保结算等。从实践看,当前通过互联网技术对医疗服务流程实施再造,能更快更明显地提高患者及其家人的获得感。
第三,《意见》界定了“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行为边界。当前,“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实践中最受关注、争议最大的是三个问题:一是关于“互联网医院”;二是关于网上首诊;三是关于处方药电子商务。《意见》明确了可以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也就是说互联网医院是以实体医院为基础的。《意见》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允许首诊。《意见》明确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即处方药不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销售。
第四,《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的责任。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快速发展,很多领域深度融合和广泛应用互联网,这与包容的政策环境直接相关。医疗健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意见》在发展初期就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可以说,《意见》给“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加载了一个驱动器,体现了包容的原则,同时也加载了一个制动器,体现了审慎的原则。当然,《意见》是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开始,而不是结束。《意见》本身就提出了很多后续的工作,比如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等,都将是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另外,也有“互联网+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所需要解决的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可能因为时机不成熟,《意见》中尚未明确,比如如何更广泛地发挥第三方平台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创新作用,如何真正实现医疗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等。同时,《意见》所确定的七个方面的重点应用,更多侧重于医疗,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未来还会有更多细节需要规范和促进。
总之,《意见》是对当前社会需求的一个积极响应,也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地方政府创新探索经验的阶段性总结和提升,未来还需要在审慎和包容的原则下继续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落实。
文章出处:社会科学报,1608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