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首页 > 正文
北京:2012年5月起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享受就业援助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06 10:42:37
        《北京就业援助规定》1月4日公布,从2012年5月起,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据悉,这是本市首部地方性就业援助法规,目的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7类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就业援助
 
  《北京就业援助规定》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正式通过,明确规定要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可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
 
  政府须开发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
 
  本市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其就业。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制定就业援助计划,配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动态管理制度和援助责任制度,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有关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免费享受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减免税费
 
  本市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享相关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遇服务不达标可申诉
 
  《北京就业援助规定》新增了保障条款,即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按服务标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侵害就业困难人员合法权益的,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职业中介机构、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将责令退回,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如果有关人员骗取补贴的,在追回补贴后,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北京日报,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