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召开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视频会议,对贯彻实施两个文件精神进行了工作部署。人社部、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政策要点、经办规程进行了解读,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实现了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定型;2009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到2013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领取养老金人数达2.18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8040万人,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很高的基础上,用较短的时间建构起了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同时,也有一些矛盾暴露出来:一是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不利于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会议认为,两个文件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应对措施。两个文件的出台并在各地逐步实施,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通过制度整合与制度衔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两个文件的实施,必将使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内的融合度更高,制度之间的衔接性更好,亿万参保群众从制度体系的优化、完善中获益更多。
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优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要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之间的“多维”跨越,各地要在把握公平、流动、唯一性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衔接时点、衔接条件、权益累计等问题,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
会议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两个重要文件。要在认真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文件。从今年7月1日,将实施《暂行办法》,各地要总结贯彻国办发66号文件的经验,做好城乡制度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周密制订贯彻实施两项重大政策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和任务,明确时间和责任,务求早见实效。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整合规范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文章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