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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5-03-16 16:00:20

劳社部发[200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并轨工作的要求,2005年底要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5年底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1998年以来实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已满,应按规定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并轨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明确工作目标,实行分类指导。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并轨人员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措施,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在推进并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项工作,注意政策衔接配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管好用好资金。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政府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指导和督促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历年结余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对困难企业依法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以推进并轨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五、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再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秩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注意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抓紧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制定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并轨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工作计划报省级政府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在每季度后两周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报告并轨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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