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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2-03-17 09:42: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我部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等情况。

 

 (二)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2001年稽核时完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作为本次稽核对象。

 

 (二)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况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理)领取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三、稽核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上旬前完成。各地要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制相关文书,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和动员部署,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的稽核工作实施方案要在2002315日前报我部社保中心备案。

 

 (二)实施阶段,7月底之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稽核采取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稽核:由稽核对象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流程对本地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复查。

 

  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群众举报的线索或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确定实地稽核对象,实地稽核的数量应不少于书面稽核的30%。实地稽核前,应对稽核对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书面通知被稽核单位,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关于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核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施。

 

 (三)整改阶段,时间为8月至9月。各地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回。对弄虚作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立即停发,并依法追回已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四)总结验收阶段,四季度进行。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稽核情况汇总,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并附书面总结汇报材料,报送我部社保中心。我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筹划,精心组织,依法办事。要借鉴2001年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成功经验,切实把此次稽核抓出声势、抓出力度、抓出成效。各地可将此次稽核与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结合起来,在进行专项稽核的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并将专项稽核的有关内容逐步纳入年检范围,实现年检稽核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稽核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稽核。按规定应对稽核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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