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7]6号
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江苏、浙江、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批复天津等8省份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各试点省份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各试点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试点工作规范和有序运行;要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并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要求,对照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加快实现和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二、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天津等8省份2006年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2007年各试点省份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不增加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前提下,研究提出2007年是否将做实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到4%的申请。确定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省份,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
三、经济发达省份可依靠自身能力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按照国务院要求,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靠自身能力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准备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份,要在认真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申请,由省级政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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