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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是正常的
文章作者:蔡昉  发布时间:2008-05-12 16:19:44

        需要指出的是,围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执行而产生不同意见,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完全不值得大惊小怪。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从劳动经济学传统来看,关于要不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以及如何规范劳动力市场,从来就是劳动经济学莫衷一是、争论不休的焦点。甚至对于一些各国普遍采用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规制,学术界也远远没有取得共识。例如,最低工资制度、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强制休假制度,究竟是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伤害了他们的就业机会,迄今没有一致的认识。因此,作为一部具有明显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偏向的新法,具有新古典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表达自己对于过度保护劳动者可能产生懒汉的现象,以及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可能伤害雇主的雇佣意愿,从而导致就业机会减少的担忧,也属正常,而未必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其次,从劳动力市场中的利益纷争来看。劳动雇佣关系从来就有明显的利益纷争,因而各国在处理此类关系时形成了三方协商机制,即劳动者及其代表即工会组织、雇主及其代表(如同业公会、政府)三方。前两方在雇佣关系上常常是针锋相对的,因为工资高了就意味着劳动力成本提高,从而利润降低。因此,雇主几乎永远是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制以及提高劳动力成本的潜在可能性做出抱怨,而政府的作用就在于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足,目前随着城乡就业的扩大,我们已经到达一个政策调整的转折点,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劳动合同法》恰是这样一个重要的宣示,具有里程碑的性质。

        最后,从各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改革方向来看。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security)和灵活性(flexibility)的两个要求,导致现实劳动力市场政策中存在难以把握的平衡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两难的政策选择。不同的国家在这两个要求之间,总是有一定偏倚的。例如,以往人们形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就业机会多但不稳定,收入相对低”(pennyless)的特点,而欧洲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则具有 “就业稳定但机会少,收入相对高”(jobless)的特点。但是,劳动力市场政策是不断调整的,灵活性强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向提高稳定性的方向调整,稳定性强的劳动力市场则逐渐提高其灵活性,以至在欧盟,人们创造了一个新词:flexisecurity,把灵活性与稳定性结合起来,试图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就是鼓励一种就业的灵活形式,同时又与对他们的社会保护相容。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不同意见,归根结底也反映了针对稳定性和灵活性的不同强调。

文章出处:经济观察报,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