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的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值得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的领域。在某种程度上,相当多的企业不是为了在用工上提高效率、更加专业化而使用劳务派遣工;相反,相当多的企业用这种形式来规避企业对职工的责任,比如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上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理论上说,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同问题,负责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是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派遣工是被企业直接雇用的,给派遣公司交一笔管理费,算到派遣的头上。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过去下岗工人再就业通过这种形式就被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被社会保险的覆盖遗漏掉了。因此,我认为这种劳务派遣形式本身就具备了规避保护职工权益的机会,可以说是一种天生的制度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通过进一步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岗位的性质等等来防止这样的问题,可能已经无能为力。因此,我认为要从制度上做比较大的变动,来消除派遣工制度的漏洞,以防止企业有这种滥用的动机,消除它的动机是最重要的。
文章出处:中国人大,2011年第21期